被告人江建军伙同“二光头”、“小三子”、“小毛子”、陈光阳(均在逃)2010年11月24至27日凌晨,分别在泗洪县五里江农场二分场、青阳镇花庄居委会、陈圩乡秦庙村等地,以引诱狗吃涂有氯化钾的骨头将狗毒死的方式,窃得狗14条。被告人江建军将其中部分狗变卖,所得人民币200元,被其挥霍。经鉴定,被盗14条狗价值共计人民币1889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江建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本案是共同犯罪。被告人江建军自愿认罪,酌情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作出如前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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